武陟县人民政府文件
武政〔2004〕35号
武陟县人民政府
关于印发武陟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的
通 知
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直各单位:
修改后的《武陟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》已经县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。现予印发,望认真贯彻执行。
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
武陟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
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,改善投资环境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步伐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.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(含海外华侨和港、澳,台同胞)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和企业。
第三条 鼓励外商在本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、外资企业(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)。
第四条 鼓励外商通过整体收购、购置股权和项目经营权、租赁、承包及其他多种方式同本县各种经济所有制企业进行全面合作。
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,外商提供可研报告、合同、章程等有效材料后,由县商务局负责帮助办理。
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凡需报县审批的项目,由县商务局牵头,进行联合审批,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一站式办理。
第七条 凡在本县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:
(一)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农业或工业外资企业,从获利年度起,第一、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,应当补交已免征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(二)从事国家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的鼓励类项目,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五年内,报经税务部门批准,可以减按15%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,应当补交已免征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(三)外商投资开办的属技术密集型生产企业和能源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,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、经营期长的项目,报经税务部门批准,可以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四)外商投资企业,经认定为省以上先进企业的,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,仍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五)产品出口企业,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%以上的,可按规定的税率减收企业所得税。
(六)对从事农业、林业、牧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限超过十年的,享受所得税“两免三减”优惠政策后,经企业申请,税务部门批准,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%—30%的企业所得税。
(七)外商投资引进的优良种畜禽饲养、加工达到一定经济规模的项目,以及能够改良、培育新的林果、蔬菜品种并能提供保鲜、储藏高新技术的生产性项目,除可享受所得税“两免三减”优惠政策外,经企业申请,税务部门批准,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%—30%的企业所得税。
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后发生亏损,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,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,可逐年延续弥补,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。
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,增加注册资本,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,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全额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。
第十条 外商在本县投资企业,可以按出让、划拨、租赁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。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可以依法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。
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者在本县建设生产性、加工性项目,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,经批准由财政部门返还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80%支持该企业发展。
外商投资企业凡以出让、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;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,除支付征地补偿费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、耕地开垦费上缴部分外不缴纳其他费用;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,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租金。
第十二条 在本县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,免缴土地使用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。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,免征城市房地产税、车船使用牌照税。从事教育、文化、科技、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,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,免征耕地占用税。
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,经审核符合国家、省、市有关鼓励政策的,先由县人民政府提供企业用地,企业三年内所交地方留成税款达到征用地价时,免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。该土地可以转让、出租和抵押。
第十四条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且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,县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的前提下,专题研究,一事一议,给予特别优惠。
第十五条 外商在本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,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外,还可享受到政府对工业园区的现行优惠政策。
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,实行一个项目一套班子、全程服务。对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。
第十七条 实行“安静生产日”制度。每月1日—25日,除办理刑事案件、安全生产检查和掌握有重大违规事实需突击检查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生产性企业检查,收费和执行任务。
第十八条 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,负责受理、催办、督查外商投诉的有关事项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陟县商务局负责解释、组织、协调、监督和实施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以往出台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。
主题词:贸易 外资 优惠办法 通知
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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