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中国法律规定,土地属国家所有。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,进行土地开发、利用、经营。并可在规定用途和使用年限内,依法进行转让、抵押、出租活动。 1、成片土地的开发投资重点: (轻工类)玩具、家具、纸制品、工艺品、皮制品、制鞋、日用生活五金、工具五金、建筑五金产品。 (纺织服装类)化纤及多种纤维支织混纺产品、丝针织服装、棉麻及化纤制品、高档服装。 (塑料类)挤塑、吹塑制品、工程塑料制品、塑料农具、家用薄膜、喷滴灌管。 (机械类)矿山、码头专用设备、汽车配件、金属加工、食品机械、电工设备、农用机械、轻工机械、精密铸造、光学仪器、各类模具制造。 (电子类)电子元器件、各类专用电子设备、家用电器、先进功能陶瓷。 (冶金、建材类)钢厂改扩建、铝厂改扩建、玻璃厂改扩建、耐火材料厂改扩建、水泥及制品、高档卫生洁具改扩建、大理石、花岗岩板材及其雕刻制品、高档涂料。 (能源类)火电厂建设。 (化工类)三酸两碱改扩建、PVC改扩建,子午线轮胎、实芯轮胎,高效及高浓度化肥改扩建、皮革化工、糠醛、糠醇改扩建、精细化工。 (食品类)水果、肉类、蔬菜的加工和保鲜,农副产品的深加工、高档糕点等系列产品。 (畜牧业类)优质种畜、预混合饲料、浓缩饲料、动物蛋白、氨基酸、微量元素等饲料原料和氨化饲料。 (医药类)以四大怀药、红果、冬凌草为主要配方的中成类制剂,清热解毒系列产品,维生素C、赖氨酸等。 (三产类)餐饮、国际经济、科技、环保信息咨询、计算机软件开发。
外商投资者可依照城市规划经营成片土地开发,完成基础设施建设,形成工业或其它建设用地条件,并按批准的规划完成建设后,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和出租各类房屋。 办理出让国土使用权的程序是: (1)与郑州市人民政府外来投资办公室洽谈土地使用事宜; (2)与国有土地管理局签订"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" (3)缴纳土地出让额10%的预约金; (4)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出让方式有协议、招标和拍卖。 2、土地使用年限,按下列用途一次签约的最长年限为: --住宅用地70年; --工业用地50年; --商业、旅游、娱乐用地40年; --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。 3、土地使用费标准为: --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由企业自行开发的地区,使用费一般为每年每平方米2元。 --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,市区为每年每平方米10至15元,县城为每年每平方米5至10元, 乡镇为每年每平方米3至5元。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,自企业开业之日起,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,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计收。对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和能源、交通等开发性产业,以及兴办教育、文化、科技、医疗、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,可免缴场地使用费。
劳务管理
1、在郑州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,所需技术、管理人员和工人,由企业自行招收、招聘。 2、外商投资企业对经过考核和试用不合格的人员,因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而富余的人员,可以辞退;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,企业有权给予相应的处分,直至开除。 3、外商投资企业有权确定工资标准、工资形式和奖励、福利、津贴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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